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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8浏览次数:


                                 湘体职院字[2017]24号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体育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工作实际,《湖南体育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院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体育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2日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和各处室服务,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的正职分管本部门的财务工作(如有变动,由部门书面通知后勤处),负责本部门原始凭证、预算经费、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主要是创收经费的提成部分)的审核,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预算及执行情况负完全责任,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经费的使用进度。

 

第二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 收支管理:不准私自设小金库。凡院属各单位、各部门的经费收入、支出必须归口学院后勤处统一管理,登记入帐,不得私自设帐或帐外自收自支。所有学费收入、创收收费、服务收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未经批准擅自截留、隐匿收入、收费、坐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含物资、图书、教材、设备采购、印刷业务、大型维修、基建业务)先由部门提出详细计划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列入专项开支预算,由招标采购小组组织实施。更新设备器材应先办理财产报损(废)核销手续后,再补充购置。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专项资金不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其他支出,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相关台帐,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购置及新建形成的各类资产,均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照项目配套的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六条 借款管理:前次借支未办理报销或归还手续,不得进行下一笔借支;30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也不归还借支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未还借款。

第七条 日常报销管理:每月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交通费、零星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书籍费、会费等,严格按照报销标准执行,对于不合规的发票或事项财务科不予报帐。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各部门应根据经费来源及审批权限审核使用经费。具体按以下规定实行:

(一)所报经费由经手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同意,(科研、课题经费需教务处科研负责人签字,专项经费需分管专项的副院长审阅签字),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需院长审批。

(二)所购固定资产(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或者单价虽低于1000元但属大宗同类商品)和低值易耗品(单价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经院领导在发票上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验收手续,部门凭购物发票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及购货合同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合同及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有关招投标文件。

(三)在超市、商场购买商品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和计算机打印的销售清单(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方可给予报销

(四)加工、零星维修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及加工清单和工程决算单,方可报销;财务科根据外部审计报告审核后给予报销。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100万以上的还须公开招标。

(五)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签字确认。其中遗失火车、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六)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并经院领导签字和收款人签字(或银行划转)。财务科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七)严格公务接待费管理,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的范围。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单》,由接待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接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场所、时间及陪同人数、费用等内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被接待人员需要出具公务接待函,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消费发票后附菜单或清单。

(八)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

(九)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日为当年12月20日。

第九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原始票据要求合法、真实、完整。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第十条  内部转帐结算的要求

下列情况,不得到财务部门办理转帐业务。

(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开支;

(二)不符合财务部门关于转帐经费规定和要求的业务;

(三)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培训及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及出差审批。会议、培训、出差,事先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副院长批准,参加会议须持会议通知,各单位应在会议通知上提出参会人员、会议起止日期、费用开支额度等事项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差旅费总额须控制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以内。参加短期进修、学习的教职工,经主管副院长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后,在核定的指标内报销。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进修的教职工,其取得相应证书后的报销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清理所欠款项,做到事毕帐清。出差期间,因游览或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购买打折票的,均按打折后实际票款报销。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处理。出差人员报销时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把相关原始单据粘贴整齐,后附会议、培训等通知或文件。

教师带学生外出实习,由带队教师在学生实习经费限额内借款、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及出差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生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据实报销。

(二)住宿费:单位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参考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

(三)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 为每人每天100元。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伙食补助,按规定学院只给予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若会议、培训期间虽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需自己另支付餐费的,需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餐费发票及有关证明,在规定的补助标准内给予据实报销,同时不再享受伙食费补助。

(四)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单位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补助,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按规定学院只给予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五)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学院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

(一)乘坐火车的可报硬座车票,乘坐轮船的可报四等舱位及以下船票,乘长途汽车(不包括豪华大客车)以及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不准乘坐飞机。凡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票。

(二)探亲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三)未婚职工探视父母、已婚两地分居职工探视配偶的,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新分配来的教师职工在见习期满后可享受探亲待遇。

(四)已婚职工探视父母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差旅费在本人月档案工资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凭据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人员报销事项的审批,要严格在学院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安排各项支出,对未经批准的、不按规定开支的事项,学院不予报销。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随时接受上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湘体职院字[2014]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