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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8浏览次数:

 

 

 

 

 

 

                                湘体职院字[2017]13号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2日

 

 

湖南体育职业学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及核销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票据是学院依据国家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院财务科负责全院收费票据的管理。院内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积极协助财务科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第五条 学院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主要有财政票据、税务票据等。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外,学院所有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统一由学院财务科持《领购手册》和已核销的税务发票到财政和税务部门购买。未经财务部门许可,学院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购买收费票据或私自印制收费票据。

第七条 学院建立收费票据购领、登记、发放、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财务科负责财政、税务收费票据的购领、保管和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领用人要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向会计主管说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九条 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编号顺序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填写完整、书写清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保证全部联内容一致。收费票据须加盖“湖南体育职业学院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

第十条 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用完后,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收费票据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收费管理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收费票据,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时,原则上不得先开收据(发票)。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收费票据的,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并做好借票手续,限期上交收入,进行票据核销。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员在开具票据时,应根据收费内容和款项来源按照相关票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收费票据,严禁虚构收费业务,虚开收费票据,扩大收费票据开具范围 。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不能相互串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科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更换票据专管员时,双方的交接工作必须在会计主管的监督下进行。收费票据工作的移交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包括移交时间、票据种类、数量、并由移交人和接管人会计主管三方签字。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存档。凡收费票据移交工作手续不清楚且属移交人责任的,接交人有权拒绝接受票据管理工作,用票单位不得为移交人办理工作调动或离任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对我院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